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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

(2004年5月18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9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举行联席会议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主任、副主任和区长、常务副区长、院长、检察长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商定重大事项,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讨全区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意见,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

(二)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互通主要工作安排;对“一府两院”准备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商议;

(三)对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前进行沟通;

(四)对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出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和部署;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等六个报告的准备工作进行协调、安排和部署;

(六)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一府两院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商定的重要事项,在必要时可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草拟会议纪要,经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会签后印发。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举行联席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五天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议程的通知及有关材料,送交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公室要保持经常性联系。办公室负责人应经常研究、协调区人代会、常委会的准备事项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互相列席会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十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同“一府两院”办公室及有关对口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各自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互相邀请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互送文件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工作安排、会议纪要、简报及有关资料应送“一府两院”及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告、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包括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决、审计决定等),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件(包括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应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要相互通报出席全国、省、市主要会议的精神,以及了解到的有关社情、倾向性问题、突发性事件等。

第十七条 “一府两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应提前十五天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其它联系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拟定工作安排或会议议题时,应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一府两院”提出的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问题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或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需要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有关报告和资料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和代表评议、视察或检查“一府两院”工作时,应将时间、内容、方法、要求等有关事项提前通知“一府两院”,并根据需要,通知“一府两院”派人参加。“一府两院”应按照要求予以配合,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评议、视察、检查和调查后提出的报告,没有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经主任会议研究,须解决的一些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送“一府两院”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一般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送“一府两院”办理;重要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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