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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04年5月18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9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0月16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全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条 工作评议一般应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一至两个评议对象,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评议对象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成立评议调查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七条 评议调查组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参加。

调查组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工作评议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评议对象、指导思想、时间安排、评议内容、参评人员、方法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确定后,要在工作评议开展十日前通知被评对象。

第二章 评议的内容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包括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工作评议可以按第十条所列内容进行,也可以就其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组织准备、调查与自查、集中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组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确定评议对象,明确评议的重点内容;

(二) 抽调人员组评议调查组,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三)召开评议调查组人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四)召开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说明评议的目的和方法步骤,安排部署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组织召开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服务对象参加的评议动员大会,通报方案,进行动员。

第十三条 调查与自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走访有关单位和群众,约谈班子成员、单位职工,召开各方面座谈会,问卷调查,多方面征求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二)被评议单位按照评议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写出工作报告,在组织评议的20日前分别送区人大常委会和评议调查组。

(三)评议调查组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于评议会议的7日前连同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四)评议调查组对工作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初评意见提交被评单位干部职工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

2、单位职工面对面评议;

3、评议调查组通报初评意见;

4、采取百分制方法,对单位整体工作进行量化打分测评。

评议会议结束后,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根据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工作报告,评议调查组根据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初评意见。

第十四条 集中评议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初评意见;

(三)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四)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整改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评议调查组将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反馈,并将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归纳整理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被评议单位。

(二)被评议单位根据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在10日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并报区人大常委会。

(三)被评议单位对审查同意后的整改方案,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将整改情况自整改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四)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经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主持人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对“不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重新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评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区委报告,向区政府通报,涉及直属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汇报工作,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申辩。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问题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时,可以邀请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组织、纪检、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还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测评“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者由常委会依法授予荣誉称号;测评“不满意”的单位,由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被评议对象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评议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区直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统筹处理日常工作与评议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的安排,为开展工作评议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常委会集中组织工作评议外,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年终要向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评议,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干扰工作评议或 整改不力,甚至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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