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4年5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0月16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监督法》和《定西市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会议的决定事项需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吸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法令,传达贯彻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及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

(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组织实施常委会工作要点,决定对工作要点的调整补充;

(四)决定常委会各次会议的会期、日程、列席和旁听人员及其它准备事项,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出对会议议程的调整意见;

(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六)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九)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重要事项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提请任免机关对拟任免人员考察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提出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审查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涉嫌犯罪的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并提请常委会批准;

(十三)审查被认为不适当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命令,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组织实施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提出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确定各项视察、评议、检查、调查的安排意见,听取情况汇报;

(十六)听取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需要转交“一府两院”办理的意见建议;

(十七)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来信来访;

(十八)拟定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案,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的工作方案;研究、讨论、审查常委会产生的有关文件、材料;

(十九)听取常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工作评议报告、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听取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安排部署有关重要工作;

(二十一)研究常委会机关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组织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研究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十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二十四)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五)处理常委会其它重要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办公室综合安排,经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列入议程。提出议题的工作机构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书面材料和有关资料,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

第十条 召开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提前一天将开会日期、会议议题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材料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或编印会议纪要时,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确定专人记录。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承办,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检查、落实,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有关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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