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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法

20151016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参照《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 需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凡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 备案报告;

() 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

() 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其他工作机构负责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工委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 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被动审查指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审查要求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后,分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经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报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公民说明理由。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法工委分送的审查要求、建议后,应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室的文件通知制定机关;主任会议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审查机关说明理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常委会的撤销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的,区人大常委会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查。法工委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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