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区级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6415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定西市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的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包括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

(二)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决算;

(五)撤销区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对区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政策主导、突出重点、公开民主、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审议和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区政府、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预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工委)负责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区人大财经工委承担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区人大财经工委可以聘请专家和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各类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分类别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

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工委通报编制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财经工委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二条 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二十五日内,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区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并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区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预先审查时,可以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六)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七)预备费是否按规定设置;

(八)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九)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预审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审意见,交由区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区人大财经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财经工委提出的意见及区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区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发给全体代表。

财政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相关审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本年度的预算安排,保证本年度预算完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预算草案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合法、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区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抄送区人大财经工委。各部门应当在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区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上一阶段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八)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财经工委可以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

适时建立区人大财经工委与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区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收入及总支出的;

(二)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取得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并安排相应支出的;

(五)需要审查和批准的其他调整事项。

区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超收收入使用安排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报表。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区本级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上级政府依法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区人大财经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结果报告后十日内,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或者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汇报。

区人大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交由区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区人大财经工委反馈,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区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财经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区财政在批复部门决算的同时,应当抄送区人大财经工委。各部门应当在区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开展预算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各类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区政府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区人大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区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四十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提高覆盖面。

第四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预算相关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情况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的二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区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一)制定的有关预算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二)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

(三)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

(四)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五)与预算相关的审计结果报告;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对乡镇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的部分变更;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同预算科目、不同类别专项资金之间的部分调整或者单个部门预算的部分调整;

(三)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四)制定的预算管理、监督文件;

(五)批复的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区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区级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等情况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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