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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2016415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规范询问和质询处理程序。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也可以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及重大事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专题询问的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围绕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确定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提出询问的内容,应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询问人围绕专门议题提出问题后,由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场回答询问。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拟提出询问的,应将拟询问的问题及时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在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分组会议上的专题询问,可以随问随答。

第十一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受询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

受询问人对询问问题回答不认真,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多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问单位或相关部门再作回答,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第十七条 质询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室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以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对质询案的答复将进行满意度测评,当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询问、质询范围:

(一)属于询问者、质询者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涉及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个人隐私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四)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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