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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20161028日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关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定西市安定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这两个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财政经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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